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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澳门居民为自身利益从事活动之「逗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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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1.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3条之规定,持有超过90日的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应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报在澳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但处于同一法律第32条第一款(一)项至(三)项所指情况的非居民除外),在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现变更后四十五日内,应通知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否则科澳门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方式
    1. 由利害关系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申请。
    2. 有关代理人须递交:
      1. 经鉴证之委托书;
      2.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鉴证。
  3. 必须递交文件:
    1. 已填妥之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DARP/DARP M-1)。【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
  4. 表格下载: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DARP/DARP M-1)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外地雇员分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周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1楼K区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地址: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周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邮寄或轮候时间不计算在内)

即日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实时办理)


备注 / 申请须知

变更联络地址及常居所之通知

  1. 倘其于澳门居住,只须申报常居所地址(等同联络地址),否则,除在澳联络地址外,还须申报澳门以外的常居所地址。
  2. 未就上述所指的变更及时作出通知者,科澳门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如属累犯,所指罚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维持不变。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09-24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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