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 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填写身份资料声明书(格式mod.DGR M124,由治安警察局提供);
- 提供案件性质、案发日期、时间、地点及详细的案发经过;
- 提供有助案件追查的资料,如:证人、证物、嫌疑人之外貌特征及倘有的监控录像资料。
服务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
- 澳门警务厅 – 南湾警司处
- 澳门警务厅 – 南湾警司处分站/旅游警察服务中心
- 澳门警务厅 – 北区警司处
- 澳门警务厅 – 北区警司处分站
-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
-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分站
-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港珠澳大桥报案室
- 澳门警务厅 – 新口岸警司处
- 澳门警务厅 – 新口岸警司处分站
- 海岛警务厅 – 机场警务处
- 海岛警务厅 – 氹仔警司处
-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
-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分站
-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分站
-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警务接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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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全免
备注/服务须知
- 由当值警务人员根据案情分析有关案件属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
※ 民事案件:如要追究,须由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诉诸法院。
※ 刑事案件:属私罪案件,须由当事人自行透过律师向司法机关提出自诉,方可展开刑事讼诉程序;属准公罪案件,须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追究,方可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属公罪案件,由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提起刑事诉讼程序。 - 如涉及刑事案件,报案者为未满十六岁、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则须由父母其中一方或监护人陪同办理报案手续;
- 虚构犯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 滥用紧急求助信号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 取得有关表格及资料,请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查询进度
报案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亲临受理报案的警司处查询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