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报案(治安警察局)

取消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1. 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 填写身份资料声明书(格式mod.DGR M124,由治安警察局提供);
  3. 出示本局发出之《报案证明》(倘有)。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

  1. 澳门警务厅 – 南湾警司处
  2. 澳门警务厅 – 南湾警司处分站/旅游警察服务中心
  3. 澳门警务厅 – 北区警司处
  4. 澳门警务厅 – 北区警司处分站
  5.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
  6.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分站
  7. 澳门警务厅 – 东区警司处港珠澳大桥报案室
  8. 澳门警务厅 – 新口岸警司处
  9. 澳门警务厅 – 新口岸警司处分站
  10. 海岛警务厅 – 机场警务处
  11. 海岛警务厅 – 氹仔警司处
  12.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
  13.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分站
  14.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分站
  15. 海岛警务厅 – 路环警司处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警务接待处

办公资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备注/服务须知

  1.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准公罪或私罪案件的当事人才可撤回告诉或自诉;
  2. 对于准公罪或私罪案件的撤诉申请,会依当事人的口述内容及签署相关撤诉文件,然后上呈检察院,由检察院认可后方可终止程序。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07-26 12:32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人身安全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