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 《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何时生效?该法律生效后,没有持有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准照是否不能从事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
- 由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或该大会选出之管理机关自行负责分层建筑物管理的情况是否需要持有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
- 如何得知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是否持有有效准照,以及该管理企业之技术主管等数据?
- 外地的公司在澳门设立常设代表处,可否以此形式申请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是否符合《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第4条(发给和续发准照的要件)第2款所指的要件?
- 是否每一分层建筑物都需要有一名技术主管?
- 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可聘请多于一名技术主管吗?
- 技术主管的资格审查由谁负责以及其工作证由谁发出?
- 《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生效后,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发给和续发准照的要件出现变更,需要通知房屋局吗?
- 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是否须配合房屋局人员进入与业务有关的设施及其所管理楼宇之共同部分?
- 若房屋局要求出示文件,但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未能即场提供,会否违法?
- 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如何识别执行《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规定之监察职务的房屋局人员?
- 申请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时所提供的担保方式?相关担保之期限以及有关担保的式样或条款是否有规定?
- 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有效期为3年,是否允许大厦管理合同跨越准照有效期的情况?
- 《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生效后,如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所管理的分层建筑物尚未依法召集所有人大会的首次会议,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持有人应于何时召集分层建筑物的所有人大会的首次会议?
- 《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对分层建筑物管理合同终止或管理服务终止,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之撤出,以及移交管理文件数据,尤其账目及共同储备基金滚存方面有何规范?
- 倘要检举违反《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的行为可透过哪些途径以及是否需出具证据或其他合乎法律规定具证明性的文件?
- 倘有其他有关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之问题,可透过甚么途径查询?
1. 《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何时生效?该法律生效后,没有持有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准照是否不能从事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
《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自2018年8月22日起生效,根据该法律第24条第1款规定,未持有有效准照而从事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者,会被科处澳门币5万元至50万元罚款。
2. 由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或该大会选出之管理机关自行负责分层建筑物管理的情况是否需要持有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
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俗称业主会)或该大会选出的管理机关对分层建筑物的自行管理,尤其是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或管理机关直接聘用雇员进行管理的情况,此种管理不属于商业性质,不须发给准照监管。
3. 如何得知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是否持有有效准照,以及该管理企业之技术主管等数据?
房屋局将会在其网站公布有关持有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准照的企业名单,包括企业主的商业名称、为发出业务准照的目的之技术主管的姓名,以及准照的编号及有效期之数据,并会适时更新。
4. 外地的公司在澳门设立常设代表处,可否以此形式申请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是否符合《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第4条(发给和续发准照的要件)第2款所指的要件?
根据《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第4条第2款(1)项“二、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方获发和续发公司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一)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及登记的公司,具备商业名称、所营事业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等,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方可获发给有关准照,外地的公司在澳门设立常设代表处并不符合发给有关准照的要件。
5. 是否每一分层建筑物都需要有一名技术主管?
根据《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第4条第1款(1)项及同条第2款(4)项之规定,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须至少有一名具备法定任职要件的技术主管,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每一分层建筑物都需要一名技术主管。
6. 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可聘请多于一名技术主管吗?
根据《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第4条第1款(1)项及同条第2款(4)项之规定,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须至少有一名具备法定任职要件的技术主管。该法律并没有限制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聘请技术主管之数量,故可聘请多于一名技术主管。
7. 技术主管的资格审查由谁负责以及其工作证由谁发出?
房屋局只会就发出准照目的所必须的技术主管的资格进行审查,至于其他的技术主管,则由企业主负责进行资格审查,技术主管的日常工作亦由企业主负责管理。
根据《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第13条规定,技术主管的工作证由所属的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发出,工作证应载有技术主管的姓名、所属的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的名称及准照编号,以及附有持证人的照片,而为发出工作证的目的,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须审查技术主管是否具备任职要件。否则,将会被科澳门币5千元至10万元罚款。
8. 《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生效后,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发给和续发准照的要件出现变更,需要通知房屋局吗?
根据《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第21条第1款(3)项之规定,当发给或续发准照的要件变更时,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计30日内通知房屋局。否则,将会被科处澳门币1万5千元至15万元罚款。
9. 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是否须配合房屋局人员进入与业务有关的设施及其所管理楼宇之共同部分?
根据《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必须配合房屋局的监察工作,允许监察人员进入企业设施及其所管理的分层建筑物的共同部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及数据。倘违反上述规定,将会构成普通违令罪。
10. 若房屋局要求出示文件,但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未能即场提供,会否违法?
根据《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第21条第2款(2)项之规定,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应在房屋局通知的期间内,提供与履行本法律及补充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有关的一切资料。否则,将被科处澳门币1万5千元至15万元罚款。另外,按《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倘房屋局人员要求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提供涉及分层建筑物公共设施的使用、公众安全、公共卫生、财务活动等方面的重要文件、数据,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必须配合及提供,否则,将会构成普通违令罪。
11. 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如何识别执行《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规定之监察职务的房屋局人员?
根据《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第22条,及第23/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房屋局人员在执行《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的监察职务时须佩带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监察工作证,并具有公共当局的权力。倘有人自称房屋局职员,而又未能出示上述工作证,则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可拒绝让该人员进入。
12. 申请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时所提供的担保方式?相关担保之期限以及有关担保的式样或条款是否有规定?
根据《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第16条(提供担保的方式)规定,担保方式分为现金存款、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担保期限不受解除条件的约束。倘不出现导致丧失担保的情况,在中止或终止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后的三个月内,担保仍然有效。现金存款的存款凭单及银行担保的式样,由房屋局第5/IH/2018号批示核准,有关式样可于本局网页下载。保证保险的方式,需注意提供保险的公司是否具备提供保证保险的许可。
金融管理局有关保险产品的网页数据,仅供参考:http://www.amcm.gov.mo/zh/insurance-sector/insurance-products-and-private-pension-funds
13. 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有效期为3年,是否允许大厦管理合同跨越准照有效期的情况?
《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并没有对合同形式及内容作出规定,具体的期间应由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及业主大会或管理机关自行协商。
14. 《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生效后,如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所管理的分层建筑物尚未依法召集所有人大会的首次会议,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持有人应于何时召集分层建筑物的所有人大会的首次会议?
根据《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第42条规定,如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在《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生效之日(2018年8月22日)前已管理的大厦,而其所管理的分层建筑物尚未依法召集所有人大会的首次会议,应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3年内,依法召集所有人大会的首次会议。另外,根据《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第19条第1款(1)项的规定,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在本法律生效之日(2018年8月22日)后才开始管理的大厦,只要出现第14/2017号法律《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23条所规定之任一情况,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均须依法召集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的首次会议。
15. 《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对分层建筑物管理合同终止或管理服务终止,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之撤出,以及移交管理文件数据,尤其账目及共同储备基金滚存方面有何规范?
《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第19条第1款(8)项规定,分层建筑物管理合同终止或管理服务终止、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终止、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中止或注销时,撤出所管理的分层建筑物,并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理服务及其所保管的关于分层建筑物的相关文件,尤其截至业务终止之日的、分层建筑物所有人所负的或第三人对分层建筑物所负的债务的声明书,交予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管理机关或其代表。否则,将被科处澳门币1万5千元至15万元罚款。同时,根据同一法律第5条第1款(4)项,因违反上述规定的义务而曾被科罚款的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或经理,均会影响具备适当资格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