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环境保护

《建筑废料管理制度》相关申请

常见问题

  1. 倘若市民将旧家具弃置在公共街道,且弃置的最大长度、最大宽度及最大高度的乘积超逾0.2立方米,是否构成《建筑废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会被科处澳门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2. 如没有申请倾卸许可,能否进入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建筑废料?
  3. 可否把可燃废料运往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
  4. 如未经许可将被禁止运载进入建筑废料堆填区的废料运进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有何罚则?
  5. 如发现建筑废料堆填区内有部份建筑废料可再利用,完成倾卸建筑废料的车辆可否帮助运走有关物料?
  6. 如何使用倾卸许可电子卡进入建筑废料堆填区?
  7. 如车辆未在建筑废料堆填区出口地磅秤重,如何计算废料重量?
  8. 若车辆属公司或社团所拥有,是否也能提出倾卸许可的申请?
  9. 若车辆所有人同时拥有10架运载建筑废料的车辆,是否需要填写10份申请表格及提交10份相关申请资料?
  10. 一般家居装修工程、店铺装修工程及广告工程的总承建商,可否申请豁免缴付倾卸费?
  11. 一般的家居装修工程、店铺装修工程及广告工程的总承建商,可否申请按月缴付倾卸费?
  12. 按月缴付倾卸费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如何知悉需缴付的倾卸费用为多少?
  13. 如运往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的建筑废料中同时混有惰性拆建物料及特别拆建物料,如何计算倾卸费用?
  14. 运往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的沙石、泥土等惰性拆建物料,可否以“泥头袋”包装好,倾卸时连同“泥头袋”一同弃置于建筑废料堆填区?
  15. 运往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的建筑废料中,如混有不清楚属哪一类别的建筑废料,该如何计算倾卸费用?
  16. 立即缴付倾卸费的收费方式有哪些?
  17. 倘若申请人未能亲临领取倾卸许可电子卡,能否由其他人带备相关资料代领?
  18. 车辆所有人(车主)可否委托他人作出倾卸许可申请?
  19. 总承建商法定代表可否委托他人作出豁免缴付倾卸费或按月缴付倾卸费的申请?
  20. 就豁免缴付倾卸费所指的建筑工地须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安装车辆登记设备?
  21. 保固期内的项目能否获豁免缴付倾卸费?
  22. 倘若倾卸许可电子卡出现损坏或遗失,该如何处理?
  23. 倘若车辆登记设备出现损坏或遗失,该如何处理?

1. 倘若市民将旧家具弃置在公共街道,且弃置的最大长度、最大宽度及最大高度的乘积超逾0.2立方米,是否构成《建筑废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会被科处澳门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倘若监察人员在非法弃置地点只发现旧家具(如饭枱、椅子、衣柜及家电等),不属于《建筑废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规所管制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不适用《建筑废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规所定的处罚制度,有关情况适用第28/2004号行政法规《公共地方总规章》及经第10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违法行为清单》的相关规定。


2. 如没有申请倾卸许可,能否进入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建筑废料?

一般情况下,运载建筑废料的车辆所有人(即车主)应向环境保护局申请倾卸许可,获发倾卸许可的车辆方可进入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废料,但属获环境保护局特别许可或属例外情况者除外


3. 可否把可燃废料运往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

可燃废料应优先运往澳门垃圾焚化中心作处理;倘若在运往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的建筑废料中发现混有可燃废料,将按倾卸其他拆建物料收取倾卸费。


4. 如未经许可将被禁止运载进入建筑废料堆填区的废料运进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有何罚则?

根据第22/2020号行政法规《建筑废料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违者可被科处澳门币一千元罚款。


5. 如发现建筑废料堆填区内有部份建筑废料可再利用,完成倾卸建筑废料的车辆可否帮助运走有关物料?

建筑废料堆填区内的所有物品(包括已经倾卸的建筑废料)及设备的所有权均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没有得到环境保护局同意的情况下,所有进入建筑废料堆填区内的人不得损坏或带走任何物品及设备。


6. 如何使用倾卸许可电子卡进入建筑废料堆填区?

进入建筑废料堆填区需注意以下步骤:

  1. 车驶至地磅入口前停稳,同时车斗需无遮盖物;
  2. 系统感应后自动起前杆;
  3. 货车驶入地磅停稳;
  4. 司机在拍卡机“出入拍卡”位置上拍倾卸许可电子卡;
  5. 系统获取货车车牌、重量、所载物料的类别、时间等信息后在LED屏幕上显示;
  6. 等后杆升起后,货车驶离地磅进入建筑废料堆填区。

7. 如车辆未在建筑废料堆填区出口地磅秤重,如何计算废料重量?

如运载建筑废料的车辆未在建筑废料堆填区出口地磅秤重,则以该车辆在入口地磅记录的重量为其所载废料的重量。


8. 若车辆属公司或社团所拥有,是否也能提出倾卸许可的申请?

不论自然人或法人车辆所有人(车主)均可向环境保护局提出倾卸许可的申请,若车主为公司或社团,提出申请时尚须提交商业登记证明正本/鉴证副本或社团登记证明书正本/鉴证副本。


9. 若车辆所有人同时拥有10架运载建筑废料的车辆,是否需要填写10份申请表格及提交10份相关申请资料?

车辆所有人(车主)提出倾卸许可申请时,需注意为每一车辆独立提出申请,因此,若同时拥有10辆运载建筑废料的车辆,则需要提出10个倾卸许可申请,并需为此填写10份申请表及提交10份相关申请资料。为免申请人重复提交10份申请资料,倘同一时间提交10份申请表,申请资料中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商业登记证明或社团登记证明书的正本/鉴证副本等文件只需要提交一份。倘若申请人于不同时段分别递交10份申请表,则每次递交申请时,需至少提交一份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商业登记证明或社团登记证明书的正本/鉴证副本。


10. 一般家居装修工程、店铺装修工程及广告工程的总承建商,可否申请豁免缴付倾卸费?

获豁免缴付倾卸费的工程总承建商须于每一产生建筑废料的建筑工地安装车辆登记设备以记录运载废料的车辆架次,因此,豁免缴付倾卸费只适用于具有建筑工地(地盘)的总承建商申请。


11. 一般的家居装修工程、店铺装修工程及广告工程的总承建商,可否申请按月缴付倾卸费?

获豁免缴付倾卸费的工程总承建商须于每一产生建筑废料的建筑工地安装车辆登记设备以记录运载废料的车辆架次,因此,豁免缴付倾卸费只适用于具有建筑工地(地盘)的总承建商申请。


12. 按月缴付倾卸费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如何知悉需缴付的倾卸费用为多少?

申请人可透过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查询网站确认每月应缴付的倾卸费金额(详见此连结);同时,环境保护局将于每月上旬发放上一个月的倾卸费月结单予申请人,申请人须于每月月底前缴付相关费用。


13. 如运往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的建筑废料中同时混有惰性拆建物料及特别拆建物料,如何计算倾卸费用?

在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混有惰性拆建物料、特别拆建物料或其他拆建物料的建筑废料,将按较高的级别收费,即以每公吨澳门元二百元计算倾卸费,因此,做好建筑废料的分类工作将有利减低倾卸费。


14. 运往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的沙石、泥土等惰性拆建物料,可否以“泥头袋”包装好,倾卸时连同“泥头袋”一同弃置于建筑废料堆填区?

考虑到“泥头袋”不属于惰性拆建物料而属其他拆建物料,因此,这情况等同于所倾卸的建筑废料中同时混有惰性拆建物料及其他拆建物料,将按较高的级别收费,即以每公吨澳门元二百元计算倾卸费。倘若只是在分类运输的过程中使用“泥头袋”,在倾卸建筑废料时只倾卸沙石、泥土等惰性拆建物料,而不混有任何“泥头袋”,则可在倾卸前通知倾倒区内的检查人员重新核实所倾卸的建筑废料类别,倘若经核实所倾卸的建筑废料全部属于惰性拆建物料,则可按较低的级别收费,即以每公吨澳门元七十元计算倾卸费。


15. 运往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的建筑废料中,如混有不清楚属哪一类别的建筑废料,该如何计算倾卸费用?

建筑废料堆填区工作人员将即场对车辆所运载的建筑废料作出识别及界定其类别,并计算相关费用,环境保护局保留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16. 立即缴付倾卸费的收费方式有哪些?

可以透过现金、银联闪付、无感支付、澳门通或MPay等方式立即缴付倾卸费,建筑废料堆填区亦设有澳门通充值服务。


17. 倘若申请人未能亲临领取倾卸许可电子卡,能否由其他人带备相关资料代领?

倘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倾卸许可电子卡,须提交申请人之授权书,以及出示申请时获发的收据,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18. 车辆所有人(车主)可否委托他人作出倾卸许可申请?

倘若车辆所有人(车主)需要委托他人作出倾卸许可的申请,须提交车辆所有人(车主)之授权书及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19. 总承建商法定代表可否委托他人作出豁免缴付倾卸费或按月缴付倾卸费的申请?

倘若总承建商法定代表需要委托他人作出豁免缴付倾卸费或按月缴付倾卸费的申请,须提交车辆所有人(车主)或总承建商法定代表之授权书及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20. 就豁免缴付倾卸费所指的建筑工地须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安装车辆登记设备?

豁免缴付倾卸费所指的建筑工地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关建筑工地是指正进行建筑工程的地方(地盘),地盘范围常有围板、铁丝网或围栏等物件所封闭,以限制人员及物料、机械和车辆的进出;2)具备建筑工地出入口以设置车辆登记设备;3)能让运载建筑废料往建筑废料堆填区的车辆进出地盘。


21. 保固期内的项目能否获豁免缴付倾卸费?

保固期内的项目因已不具有建筑工地,故不具备条件获豁免缴付倾卸费。


22. 倘若倾卸许可电子卡出现损坏或遗失,该如何处理?

倘若倾卸许可电子卡出现任何遗失或损坏的情况,申请人需向环境保护局作出书面通知,以申请补发或更换新卡,并需照价赔偿。


23. 倘若车辆登记设备出现损坏或遗失,该如何处理?

倘若车辆登记设备出现任何遗失或损坏的情况,申请人需向环境保护局作出书面通知,以申请提供或更换新的车辆登记设备,并需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