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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员完全执照

医疗人员完全执照重新发出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医疗人员完全执照申请(包括无抵触声明,声明不从事与所申请执照的职业相抵触的业务);
  2. 医疗专业委员会发出的资格认可证书的副本(须出示正本以供卫生局人员核对,或可授权卫生局向医疗专业委员会提取);
  3. 卫生局辖下的卫生中心发出的身体健康及精神健全证明;
  4.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副本;
  5. 刑事纪录证明书(可往身份证明局 、自助服务机或该局网站提出申请,并由该局直接送交卫生局);
  6. 澳门医学专科学院发出的院士资格相关证明的副本(倘有)(须出示正本以供卫生局人员核对,或可授权卫生局向澳门医学专科学院提取);
  7. 执业场所的设施设备数据及工作单位发出的聘书或工作证明;
  8. 参加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证明(可透过网上系统作出申报)。

备注/申请须知

  1. 提交申请时应具备从事职业所要求的法定要件;
  2. 申请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实体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人员无须填写无抵触声明,仅须附同上述第2、4及7项的文件,当中第7项的文件可授权卫生局向相关部门核实及提取;
  3. 倘申请人曾提交上述第2及6项文件的内容并无变更,则可声明有关文件已存于卫生局卷宗内;
  4. 如属在卫生局注册的私人卫生单位或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执业,第7项文件申请人仅须提交有关场所发出的聘书或工作证明;
  5. 如属自设医务所,申请人须提交医务所检查申请表平面图及设备清单医疗广告申请书 、广告/招牌草图、物业登记局发出的书面报告(已于物业登记局作登记之场所,豁免递交)或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证明书(入住许可证);
  6. 如属在社会服务设施或特殊教育学校/机构执业,申请人除须提交聘书或工作证明之外,尚须附同平面图及设备清单,以及有关社服设施或学校/机构的注册牌照副本;
  7. 现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申请于澳门公共实体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人员除外)须递交获许以自由职业制度从事私人业务的批示许可;已离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申请于澳门公共实体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人员除外)须递交离职证明;
  8. 申请人须自接获许可执业通知书翌日起计15日内向医务活动牌照处提交以下文件,以证明已履行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条及第49/202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5/2017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方可执业:
    1. 如属自雇者,须提交医疗服务提供商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副本;
    2. 如属受雇者,须提交投保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之声明书 ,声明已透过雇主法人投保上述保险。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处

地址:澳门青洲新街青怡大厦第一座2楼(即青洲卫生中心现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澳门元1,100元(连印花税),于领取执照时缴纳全数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需时约40个工作日。

例外情况:

  1. 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延误。
  2. 经卫生监督场所检查后认为场所未具备条件安排检查、场所的设施及设备未符合卫生规定,又或初检后需安排复检。
  3. 申请人申请延长场所纠正期。
  4. 场所的设立尚未符合本澳有关装修工程、消防及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规范或要求

  1. 设定 X 射线医学诊断装置的申请指引及医用含放射源设备或射线装置列表
  2. 设定医用核磁共振诊断系统要求和申请流程
  3. 小型私人医疗服务场所侵袭性医疗操作使用的器具和材料灭菌规范
  4. 场所设施的设计图及设施与设备的备忘录模板
  5. 本澳地区从事以私人制度提供卫生护理服务的医务专业人士或实体的业务广告内容规范
  6. 设立综合诊所及医务所之规则
  7. 设有手术室之私人卫生场所的规范性指引
  8. 私人卫生护理场所提交自行绘制图则时注意事项
  9. 医疗服务提供商终止执业时病历的处理须知及注意事项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卫生局(SS)

最后更新时间:2023-11-0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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