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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员完全执照

医疗人员完全执照─中止或注销申请


服务对象

  • 持有医生、牙科医生、中医生、护士、医务化验师、放射师、脊医、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语言治疗师、心理治疗师及营养师完全执照的人士,拟中止执业逾6个月时,须申请中止完全执照;倘持照人拟终止执业时,须申请注销完全执照。
  • 此外,倘持照人属第18/2020号法律第十九条(一)至(四)项注销登记的情况,亦须申请注销完全执照,有关情况包括:
  1. 医疗人员提出申请;
  2. 医疗人员死亡、成为准禁治产或禁治产者;
  3. 以虚假声明、虚假数据或其他不法手段登记;
  4. 医疗人员因处于第十三条第三款(一)至(四)项所指的情况,而被视为不具备从事职业的适当资格。

申请期限

  • 持照人须于执业状况发生变更时30日内提出中止或注销完全执照的申请。
  • 属第18/2020号法律第十九条(一)至(四)项注销登记的持照人,在取得医疗专业委员会发出注销资格认可确定登记的相关证明后,须于30日内提出注销完全执照的申请。

如何办理

完全执照中止申请:

  1. 医疗人员完全执照中止或注销申请表
  2. 完全执照正本(如执照遗失,须连同由权限当局发出之执照遗失声明书副本一并递交)。

完全执照注销申请:

  1. 医疗人员完全执照中止或注销申请表
  2. 完全执照正本;
  • 如属下列情况,须附同以下文件:
  1. 如执照遗失,须连同由权限当局发出之执照遗失声明书副本一并递交;
  2. 如持牌人已故,须连同死亡证明书副本一并递交;
  3. 由法人医疗服务提供商负责管理及保存病历之声明书(如有);
  4. 医疗专业委员会发出注销资格认可确定登记的相关证明或证明文件经认证的副本(倘适用)。

备注/申请须知

  1. 中止的期间每次不得超过两年;
  2. 申请人须移除医务所之招牌(如适用);
  3. 倘注销执照的申请人在法人医疗机构执业,病历由机构负责管理及保存,可于提出注销执照申请时递交由法人医疗服务提供商负责管理及保存病历之声明书;如申请人未有递交,须自签收注销执照通知函翌日起计60日内,直接将病历交予就诊者或移交至医务活动牌照处,又或递交由法人医疗服务提供商负责管理及保存病历之声明书。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处

地址:澳门青洲新街青怡大厦第一座2楼(即青洲卫生中心现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需缴付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21 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包括邮递或领取时间)。

相关规范或要求

医疗服务提供商终止执业时病历的处理须知及注意事项


资料提供:卫生局(SS)

最后更新时间:2023-11-0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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