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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员有限度执照

医疗人员有限度执照─注销申请


服务对象

持有医生、牙科医生、中医生、护士、医务化验师、放射师、脊医、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语言治疗师、心理治疗师及营养师有限度执照的人士,拟离职其聘用实体时,须申请注销有限度执照。

申请期限

有限度执照持照人须在离职其聘用实体后30日内申请注销有限度执照。

如何办理

  1. 医疗人员有限度执照注销申请表
  2. 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副本;
  3. 聘用实体发出的离职证明副本(须出示正本供卫生局人员核对);
  4. 由法人医疗服务提供商负责管理及保存病历之声明书(如有);
  5. 有限度执照正本。
  • 属下列情况,须附同以下文件:
    (1) 如执照遗失,须连同由权限当局发出之执照遗失声明书副本一并递交;
    (2) 如持牌人已故,须连同死亡证明书副本一并递交。

备注/申请须知

  • 中止制度不适用于有限度执照。
  • 倘申请人在法人医疗机构执业,病历由机构负责管理及保存,可于提出注销执照申请时递交由法人医疗服务提供商负责管理及保存病历之声明书 ;如申请人未有递交,须自签收注销执照通知函翌日起计60日内,直接将病历交予就诊者或移交至医务活动牌照处,又或递交由法人医疗服务提供商负责管理及保存病历之声明书。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处

地址:澳门青洲新街青怡大厦第一座2楼(即青洲卫生中心现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需缴付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21 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包括邮递或领取时间)。

相关规范或要求

医疗服务提供商终止执业时病历的处理须知及注意事项


资料提供:卫生局(SS)

最后更新时间:2023-11-0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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