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登记

更改场所名称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经营者须自场所名称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市政署。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表格(006/DGP/DSA);
  2. 倘申请人为自然人,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副本(正背面印于同一面A4纸上);倘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或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有效社团证明书及领导架构证明书,有关申请表格须由合法代表签署及盖章(倘适用),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3. 已向财政局登记的开业/更改申报表(M/1 表格)副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 – 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半至5(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须缴费


审批所需时间

自全部文件交齐起计30个工作天


备注/申请须知

  • 所发出的登记证明均为不可转让;
  • 文件必须交齐才继续进行有关手续;
  • 程序能否顺利完成,视乎申请人能否依时更正不妥善之处或提供补充资料;
  • 每份申请表只可申请1个项目;
  • 如申请人为非澳门居民,根据现行的《禁止非法工作规章》规定,非居民为自身的利益亲身及直接从事活动必须预先取得为此效力的行政许可;
  • 如以法人名义申请,若公司股东/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非属澳门居民,须负责管理公司及/或代表公司执行业务,有关人员亦应具备相关工作许可;
  • 如有需要,须递交行政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正本;
  • 网上办理申请请于「食品安全资讯网」https://www.foodsafety.gov.mo或透过“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办理。(办理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持有一户通帐号,详细请参阅: 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7/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2112/ )


相关规范或要求

登记的要求:经营外卖食品活动场所不得设于现场环境与经营外卖食品活动明显不符的不动产。

其他要求﹕经营外卖食品活动场所的经营者须于场所显眼处张贴由市政署发出的登记证明。此外,经营者如使用互联网或手机应用程式作为经营或传播媒介,须将已登记的资料显示于该等经营或传播媒介。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https://www.foodsafety.gov.mo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https://www.foodsafety.gov.mo;亲临领取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

一、亲临各服务中心领取登记证明

1.  自然人

1.1须出示领证短讯;

1.2不论亲领或代领均由领证 人签收文件;

1.3不论亲领或代领均需出示领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2.法人

2.1须出示领证短讯;

2.2不论亲领或代领均由领证人签收文件;

2.3不论亲领或代领均需出示领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二、网上下载及列印登记证明

网上办理更改名称申请的申请人可透过https://www.foodsafety.gov.mo或 “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自行下载及使用A4白纸列印登记证明。


资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1 00:35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此页面有问题吗?

帮助我们改进GOV.MO

* 必填项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