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的家团成员,可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2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16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以家庭团聚为目的,申请家庭团聚的「逗留特别许可」。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 服务对象
- 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的家团成员 - 取消
已获批家庭团聚的「逗留特别许可」之士
- 申请
- 申请资格
- 须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之相关法例规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旅游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及2. 非处于法定受限制情况。)
- 按第16/2021号法律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提出澳门居民家团成员家庭团聚的「逗留特别许可」申请之人士。
服务结果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向获批的人士发出家庭团聚「逗留特别许可」。
服务地点特别支持措施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通讯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2872 5488
传真:(853) 8897 0300
网页:http://www.fsm.gov.mo/psp/
电邮:sminfo@fsm.gov.mo</a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