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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澳门居民家团成员之「逗留特别许可」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的家团成员,可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2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16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以家庭团聚为目的,申请家庭团聚的「逗留特别许可」。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服务对象
    1. 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的家团成员
    2. 取消
      已获批家庭团聚的「逗留特别许可」之士
  2. 申请资格
    1. 须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之相关法例规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旅游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及2. 非处于法定受限制情况。)
    2. 按第16/2021号法律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提出澳门居民家团成员家庭团聚的「逗留特别许可」申请之人士。

服务结果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向获批的人士发出家庭团聚「逗留特别许可」。


服务地点特别支持措施

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支持措施总览表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通讯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2872 5488
传真:(853) 8897 0300
网页:http://www.fsm.gov.mo/psp/
电邮:sminfo@fsm.gov.mo</a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2-11-1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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