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申请方式
- 利害关系人亲身或经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请;
- 有关代理人须递交:
- 经鉴证之委托书;
-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必须出示文件
-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鉴证。
- 必须递交文件
- 已填妥之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表(格式三)及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格式DARP/DARP M-1);
【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申请表》表格】 - 利害关系人正用作逗留本澳的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内之身份资料页及载有倘有之最新有效「签注」内页之影印本;
- 本澳市政署签发的有效小贩准照的影印本。
- 已填妥之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表(格式三)及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格式DARP/DARP M-1);
- 表格下载: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周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 |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
地址: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
出入境管制厅横琴口岸澳门口岸区出入境事务站
办公时间 | 24小时 |
地址:澳门火船头街
出入境管制厅内港及游艇码头出入境事务站
办公时间 | 上午7时至晚上10时 |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根据申请个案之具体情况而定
备注/申请须知
-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2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22条至24条之规定,所给予的传统商贩「逗留特别许可」仅限于为此效力而指定的出入境事务站入境及出境。
- 上述所指的逗留特别许可的有效期为每日最长16小时。
- 逾期逗留的处罚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规定,对逗留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在逗留许可被废止后未在指定期间离境者,视为逾期逗留,属行政违法行为。逾期逗留并非刑事罪行,故不会因此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
按法律规定,每逾期一日,会被科以澳门元500至800元的罚款,以澳门元15,000元为限,违法者须在法定的10个工作天内缴付。倘有关违法者逾期不多于三十天,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实时缴纳上述罚款,且未曾在过去1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而缴付罚款,则相关逾期逗留情况可被合乎规范,否则可被驱逐出境及实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时在禁止入境届满后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及逗留特别许可。 - 变更联络地址及常居所之通知
-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3条之规定,持有超过90日的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应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报在澳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但处于同一法律第32条第一款(一)项至(三)项所指情况的非居民除外),在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现变更后四十五日内,应通知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否则科罚款。
- 未就上述所指的变更及时作出通知者,科澳门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如属累犯,罚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维持不变。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亲临领取;
2.代理人领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