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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之「逗留特别许可」

申请/续期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方式
    1. 利害关系人亲身或经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请;
    2. 有关代理人须递交:
      1. 经鉴证之委托书;
      2.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鉴证。
  3. 必须递交文件
    1. 已填妥之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表(格式三)及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格式DARP/DARP M-1);
      【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申请表》表格】
    2. 利害关系人正用作逗留本澳的有效之护照/旅游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及已使用之内页,和最近一次进入澳门时的《逗留许可》凭条)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由经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获许可进行机构仲裁的实体发出的证明文件的影印本;(载有申请人的完整身份识别资料及为仲裁活动预计停留的期间,以及可引致许可消灭的事实。)
    4. 利害关系人在澳地址之地址证明(如:近3个月内之水费、电费或电话费等单据影印本);
    5.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张。
  4. 表格下载:
    1. 逗留特别许可申请表(格式三)
    2. 联络地址及常居地址申报表(格式DARP/DARP M-1)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根據申請個案之具體情況而定


查询申请进度:「逗留许可」申请进度查询系统

备注/申请须知

  1.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2. 逾期逗留的处罚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规定,对逗留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在逗留许可被废止后未在指定期间离境者,视为逾期逗留,属行政违法行为。逾期逗留并非刑事罪行,故不会因此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
    按法律规定,每逾期一日,会被科以澳门元500至800元的罚款,以澳门元15,000元为限,违法者须在法定的10个工作天内缴付。倘有关违法者逾期不多于三十天,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实时缴纳上述罚款,且未曾在过去1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而缴付罚款,则相关逾期逗留情况可被合乎规范,否则可被驱逐出境及实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时在禁止入境届满后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及逗留特别许可。
  3. 变更联络地址及常居所之通知
    1.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3条之规定,持有超过90日的逗留特别许可的人,应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报在澳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但处于同一法律第32条第一款(一)项至(三)项所指情况的非居民除外),在联络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现变更后四十五日内,应通知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否则科罚款。
    2. 未就上述所指的变更及时作出通知者,科澳门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罚款,如属累犯,罚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维持不变。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亲临领取;

2.代理人领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4 15:20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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