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倘仲裁员的权力消灭,申辨者或仲裁机构须立即前往受理分处办理仲裁员「逗留特别许可」之相关取消手绩。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申请方式
- 利害关系人亲身或经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请;
- 有关代理人须递交:
- 经鉴证之委托书;
-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必须出示文件
-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鉴证。
- 必须递交文件
- 已填妥之声明书 / 申请书 (格式 DARP/DARP M-3);
【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申请表》表格】 - 利害关系人正用作逗留本澳的有效之护照/旅游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及已使用之内页,和最近一次进入澳门时的《逗留许可》凭条)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已填妥之声明书 / 申请书 (格式 DARP/DARP M-3);
- 表格下载:声明书 / 申请书 (格式 DARP/DARP M-3)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四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
周五 |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筹时间 |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 |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即日(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实时办理)
备注/申请须知
-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 完成取消手续后,会立即取消其原的「逗留特别许可」,并按第16/2021号法律第37条的规定,给予用于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逗留许可」。
- 逾期逗留的处罚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规定,对逗留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或在逗留许可被废止后未在指定期间离境者,视为逾期逗留,属行政违法行为。逾期逗留并非刑事罪行,故不会因此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
按法律规定,每逾期一日,会被科以澳门元500至800元的罚款,以澳门元15,000元为限,违法者须在法定的10个工作天内缴付。倘有关违法者逾期不多于三十天,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实时缴纳上述罚款,且未曾在过去1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而缴付罚款,则相关逾期逗留情况可被合乎规范,否则可被驱逐出境及实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时在禁止入境届满后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及逗留特别许可。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亲临领取;
2.代理人领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