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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之「逗留特别许可」

申请「证明申请人正办理申请之声明书」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务厅申办手续,并存有档案纪录之人士,可根据个人需要,于办公时间内到本分处申请签发载述其存档纪录之《声明书》。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方式
    1. 可亲身或透过合法代理人办理。
    2. 有关代理人须递交:
      1. 经鑑证之委讬书;
      2.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鑑证。
  3. 必须递交文件
    1. 申请书(DARP/DARP M-3)
      【注:(1) 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有关表格;(2) 申请书中须载明:A.申请人之身份资料;B.拟证明之事实;C.证明书 / 声明书之用途。】
    2. 申请人之有效证件影印本。
  4. 表格下载:声明书 / 申请书(DARP/DARP M-3)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2小时<服务承诺>
(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起计)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亲临领取;

2.代理人领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12-16 11:06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