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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其他人士之「逗留特别许可」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下列情况的非居民可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申请「逗留特别许可」:

  1.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2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25条,在与国家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公共实体的合作活动范围内,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实体提供服务;
  2.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2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27条,在国际或区际组织代表团,又或在委员会及政府间或区际的其他合作实体代表其他国家或地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履行职务;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服务对象
    1. 申请
      涉及上述服务内容之非居民。
    2. 补期
      因所持之护照或旅游证件的有效期不足,而令获批之「逗留特别许可」有效期较其在本澳合作活动停留的期间或履行有关职务的期间为短之人士。
    3. 取消
      已获批上述「逗留特别许可」之人士。
  2. 申请资格
    1. 须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之相关法例规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旅游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及2. 非处于法定受限制情况。)
    2. 必须具备以下文件的非居民:
      1. 参与合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实体发出证明文件(载有利害关系人的完整身份识别资料及为合作活动预计停留的期间,以及可引致许可消灭的事实)
      2. 在国际或区际组织代表团,又或在委员会及政府间或区际的其他合作实体,代表其他国家或地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履行有关职务的期间及获委任的证明文件。

服务结果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向获批人士发出「逗留特别许可」。


服务地点特别支持措施

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支持措施总览表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通讯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2872 5488
传真:(853) 8897 0300
网页:http://www.fsm.gov.mo/psp/
电邮:sminfo@fsm.gov.mo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03-0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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