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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非澳门居民申报在澳出生的子女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1条之规定,持有任何种类逗留许可的父母,应向治安警察局的主管厅级部门或任何出入境事务站证明已为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生的子女取得护照、旅行证件或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持有任何种类逗留许可的父母及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生的子女。

申请资格

非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诞下子女后90日内履行申报义务。

服务结果

如持有任何种类逗留许可的父母基于过错而不遵守规定的义务,则对其实施废止逗留许可的措施,并自未遵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其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


服务地点特别支持措施

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支持措施总览表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通讯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2872 5488
传真:(853) 8897 0300
网页:http://www.fsm.gov.mo/psp/
电邮:sminfo@fsm.gov.mo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2-11-1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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