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本人持有逗留特别许可,儿子刚于澳门出生。我已在其出生后三十天为其办理护照,是否仍需向治安警察局作申报或证明? 1. 本人持有逗留特别许可,儿子刚于澳门出生。我已在其出生后三十天为其办理护照,是否仍需向治安警察局作申报或证明?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持有任何种类逗留许可的父母,应在子女出生后九十日内向治安警察局证明已为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生的子女取得护照、旅行证件或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如初生婴儿在九十日内离境,则不要求履行有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