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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澳门居民申报在澳出生的子女

申报子女证件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持有任何种类逗留许可的父母应在子女出生后90日内,向治安警察局的主管厅级部门或任何出入境事务站证明已为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生的子女取得护照、旅行证件或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但经说明理由,该期间可视乎情况续期或延长。
注:如初生婴儿在有关期间届满前合法出境澳门特别行政区,则不要求履行所指的义务。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方式
    1. 利害关系人亲身或经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请;
    2. 有关代理人须递交:
      1. 经鉴证之委托书;
      2.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须出示文件
    1. 如无特别说明,凡递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须出示其正本作核对;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则有关影印本须经鉴证。
  3. 必须递交文件
    1. 已填妥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生的非居民子女申报表(格式DARP/SP M-2);
      【注:可到受理部门索取或于治安警察局网页下载《申请表》表格】
    2. 利害关系人正用作逗留本澳的有效护照/旅游证件(仅需身份数据页及已使用之内页,和最近一次进入澳门时的《逗留许可》凭条)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子女的护照、旅行证件或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获接纳的其他文件之正本及影印本;
    4. 由本澳民事登记局发出的出生登记之叙述证明之影印本。
  4. 表格下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生的非居民子女申报表(格式DARP/SP M-2)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周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门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筹时间 下午5时正(申办服务)
下午5时15分(领取结果或补交文件)

办公信息: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审批所需时间 (轮候或邮寄时间不计算在内)

即日(自服务单位接获且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实时办理)


备注/申请须知

  1. 根据第 16/2021 号法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签证、入境及逗留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及其续期和延期,等同利害关系人同意治安警察局处理其个人资料,包括生物识别资料。
  2.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1条之规定,如持有任何种类逗留许可的父母基于过错而不遵守本条规定的义务,则对其实施废止逗留许可的措施,并自未遵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内禁止其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
  3.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49条之规定,如拥有亲权或监护权的人对尚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处于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状况存在过错,须被科澳门元三千元至九千元的罚款;如责任人为非居民,以废止其逗留许可及禁止其在两年内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取代罚款。
  4. 逾期逗留的处罚
    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制、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58条之规定,非居民并非因不可归责的合理理由逾期而非法逗留,除被驱逐出境外,尚可被实施禁止入境及自禁止入境期间届满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居留许可或逗留特别许可的措施;如逾期逗留期间不超过30日,且违法者不属此类违法行为的累犯,只要其在自愿投案或被发现时立即缴付相应的最低罚款(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门元500元),则不适用上述的规定;另外,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94条之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一年内,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且实施新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先前的违法行为相距不超过5年,视为累犯。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

1.亲临领取;

2.代理人领取。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10-26 15:45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