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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专业人员完全执照

药剂专业人员完全执照重新发出申请


服务对象

因完全执照失效,或已获批准中止或注销完全执照,且欲再从事药剂师、中药师及药房技术助理职业者,均须申请重新发出完全执照。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药剂专业人员完全执照申请表(包括无抵触声明,声明不从事与所申请执照的职业相抵触的业务)【附注1】;
  2.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副本;
  3. 卫生局辖下的卫生中心发出的身体健康及精神健全证明【附注1】;
  4. 刑事纪录证明书【附注1】(申请用途:医疗人员专业资格认可及执业注册;可往身份证明局、自助服务机或该局网站提出申请,并由该局直接送交药物监督管理局);
  5. 医疗专业委员会发出的资格认可证书的副本(须出示正本以供药物监督管理局人员核对,或可授权药物监督管理局向医疗专业委员会提取)【附注2】;
  6. 工作单位发出的聘书或工作证明【附注1,3】;
  7. 参加持续专业发展活动的证明。

 

附注:

  1. 申请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实体提供药剂服务的药剂专业人员无须填写无抵触声明,免除提交第3项及第4项的文件,当中第6项的文件可授权药物监督管理局向相关部门核实及提取;
  2. 倘申请人曾提交上述第5项文件的内容并无变更,则可声明有关文件已存于药物监督管理局卷宗内;
  3. 如执业地点不属于药物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注册的场所,申请人除须提交聘书或工作证明外,亦须提交该执业场所的行政准照副本及从事专业活动的设施及设备平面图。此外,根据第18/2020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第二十四条一款以及第35/2021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药物监督管理局可通知申请人,以便检查其拟用于从事有关业务的设施及设备;
  4. 现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申请于澳门公共实体提供药剂服务的药剂专业人员除外)须递交获许以自由职业制度从事私人业务的批示许可;
  5. 申请人须于签收完全执照日起计15个工作日内向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提交有效的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副本。倘有关保险透过执业地点的雇主购买但未显示执照持有人的姓名,须提交由雇主声明执照持有人为受保人。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 号华仁中心一樓(文件收发小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澳门元1,100元(连印花税),于领取执照时缴纳全数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申请所需文件齐备且通过倘需的场所检查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

 

执业须知及注意事项

  1. 执业地点的申报及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第18/2020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第三十四条(职业义务)第一款(十六)项及第35/2021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身份资料或执业地点出现变更,须在三十日内将该事实通知药物监督管理局;此外,根据上述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倘不具有效的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药物监督管理局可依职权注销执照。
  2. 执业地点变更时病历的处理:
    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八条第二款及卫生局第05/SS/2017号批示有关病历的记录、管理、保存及销毁程序指引,药剂专业人员变更执业地点须向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递交“由雇用机构负责管理及保存一切与病人、调配处方及相关药事服务的纪录(病历)之声明书”,以证明其处理的处方病历已由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及保存。
  3. 发生或怀疑发生医疗事故通报:
    根据第5/2016号法律《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药剂专业人员知悉发生或怀疑发生医疗事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卫生局通报【附注6】。

【附注】
6. 通报得以下述任一方式作出:
• 网上:登入卫生局网页(http://www.ssm.gov.mo)作出通报;
• 电邮:utlap@ssm.gov.mo
• 通报表:用正楷填写,传真至28712035
(通报表可在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科索取,或可透过卫生局网页http://www.ssm.gov.mo下载。)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亲临领取。


资料提供: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

最后更新时间:2023-04-0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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