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拟注销有限度执照的药剂师、中药师及药房技术助理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药剂专业人员注销执照申请表;
2. 执照正本(如遗失执照,须连同由权限当局发出之遗失执照声明书副本一并递交);
3. 由雇用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如药房)负责管理及保存病历之声明书(倘有);
4. 医疗专业委员会发出注销资格认可确定登记的相关证明或证明文件经认证的副本(倘适用)。
附注:
1. 倘注销执照的申请人在医疗服务提供者(如药房)执业,病历由机构负责管理及保存,可于提出注销执照申请时递交“由雇用机构负责管理及保存一切与病人、调配处方及相关药事服务的纪录(病历)之声明书”;如申请人未有递交,须自接获注销执照通知函翌日起计60日内,直接将病历交予就诊者或移交至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又或递交上述声明书。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服务办理地点: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
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 号华仁中心一樓(文件收发小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无需缴付费用。
审批所需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申请所需文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意事项
申请重新发出执照:
已注销有限度执照的药剂专业人员,可向药物监督管理局局长申请重新发出执照,并须满足公布于《公报》的药物监督管理局局长批示订定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规定。
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亲临领取。
就业
人员资格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