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向拟经营中药进出口批发准照业务的个人或法人(公司)发给中药进出口批发准照。根据第11/2021号法律《中药药事活动及中成药注册法》及第46/2021号行政法规《中药药事活动及中成药注册法施行细则》的规定,任何人士拟开设中药进出口批发场所,必须向药物监督管理局提出中药进出口批发准照的申请,并符合法律所定要件方获发准照。
服务对象:拟开设中药房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
申请资格:
根据第11/2021号法律《中药药事活动及中成药注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下列要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方获发中药进出口批发准照:
- 如属自然人,住所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如属法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
- 非处于禁止从事药事活动的附加刑、附加处罚或保安处分的期间内;另,如属法人,其经理及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亦须符合此项规定;
- 未有任何债务正透过税务执行程序进行强制征收;
- 场所的间隔、设施及设备符合第87/202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中药药事活动场所的间隔、设施及设备的要求》所定的要求;
- 如从事业务范围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所用中药材表”的毒性中药材或普通中药材、其饮片或提取物,场所具备一名执业中药师担任技术主管。[备注]
服务结果:药物监督管理局向具备法定要件的申请个人或法人(公司)发给中药房准照。
备注:
仅适用根据第11/2021号法律《中药药事活动及中成药注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法律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按照同一法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名技术主管。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
通讯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四樓
电话:(853) 8598 3522
传真:(853) 2852 4016
电邮:info@isaf.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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