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对第11/2021号法律《中药药事活动及中成药注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项至(六)项不适用中成药注册制度的中成药,在制造、进口或使用前须获药物监督管理局批准。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 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卫生护理服务的医院;
- 临床试验中心;
- 进行药物研发的实验室;
- 中成药注册申请人;
- 中医生;
- 中医师;
- 中药师
- 其他。
服务结果
药物监督管理局向提出申请并符合审批要求的申请人发出批准证明。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药物监督管理局-注册厅-中药处
通讯地址:澳门何贤绅士大马路政府(青茂)办公大楼19楼
电话:(853) 2883 1908
传真:(853) 2852 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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