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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申请(组别G -环境保境局)

申请出口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有需要时申请,没有办理时限。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前往环境保护局递交以下文件:

  1. 已填妥的“出口准照”专用印件。
  2. 拟出口货物的技术文件:
    1. 收货人委托准照申请人出口货物的文件副本;
    2. 货物的安全资料表;
    3. 货物的资料表(表格可于环境保护局网页下载);
    4. 准照申请人签署的声明书,声明在货物出口期间将张贴标签及附有安全资料表,以确保充分提供有关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所构成风险和∕或危害的资料(范本可于环境保护局网页下载)。
  3. 为确保符合《鹿特丹公约》秘书处有关进口回复的相应条件,准照申请人须留意:
    1. 倘进口缔约方向《鹿特丹公约》秘书处所作出的进口回复为同意在特定条件下进口,准照申请人应向环境保护局提交确保符合上述特定条件的文件及说明;
    2. 倘进口缔约方尚未向《鹿特丹公约》秘书处提交进口回复,准照申请人应向环境保护局提交文件及说明,以确保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 该货物在进口时已在进口缔约方注册登记;或
      • 有证据表明该货物曾经在进口缔约方境内使用或进口并且没有采取过任何管控行动予以禁止;或
      • 准照申请人曾通过进口缔约方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要求给予明确同意、且已获得了此种同意。

备注:

  1. 为妥善组成申请卷宗,环境保护局可要求准照申请人就已填妥的“出口准照”专用印件、拟出口货物的技术文件及上述第3点所述的文件及说明作适当补充说明。
  2. 倘进口缔约方向《鹿特丹公约》秘书处所作出的进口回复为不同意进口,则相关货物不得出口。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环境保护局

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2号至36号电力公司大楼一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由齐备文件起计3个工作日后(不包括递交文件当日)


备注/申请须知

  • 出口准照不得涂改;
  • 清关前不可修改出口准照资料,须先取消再重新申请;清关后方可向环境保护局申请修改准照资料;
  • 出口准照签发日起计30日内须办理清关手续。

相关规范或要求

第7/2003号法律 – 对外贸易法

第188/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 – 在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的表A(出口表)及表B(进口表)中分别增加载于本批示的附件的若干货物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致电环保热线(853)2876 2626 查询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提交收据正本领取申请结果


资料提供:环境保护局(DSPA)

最后更新时间:2022-10-24 13:07

创业及营商 进出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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