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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财务鼓励计划》

服务简介

本计划旨在资助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的商业企业主及非牟利社团参与属经贸范畴的展览,透过展览平台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及拓展业务。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以参展商身份参与本计划所指展览的下列非属澳门库房债务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可提出资助申请:

1.1 在澳门依法设立的商业企业主:

1.1.1 为税务效力并在澳门政府财政局登记至少满一年;

1.1.2 由澳门居民持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

1.1.3 不具备第1.1.1点或第1.1.2点申请资格之单位,但具“澳门制造”、“澳门品牌”或代理葡语国家产品证明之企业可获酌情考虑有关申请资格;

1.1.4 必须在澳门有实际业务运作。

1.2 在澳门依法设立的社团,且成立宗旨为有助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或优化澳门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之组织。

2. 每一商业企业或社团及其关联实体,每一年度最多可申请合共六次参展项目(包括实体及在线展览)、两次宣传及推广项目(每个项目各一次)。

服务结果

每次申请可获批给的资助不超过每项资助范围合资格费用金额的百分之六十,资助总金额上限不超过:

1. 参展项目:

1.1 展销会/在线展览:每次申请的资助上限总金额为 6,000澳门元;

1.2 展览会:每次申请的资助上限总金额为 60,000 澳门元。

2. 宣传及推广项目之制作印刷品或制作宣传片可各申请一次,每一年度累计上限总金额为50,000澳门元。有关制作宣传片项目的申请,经分析后,评分达到50分或以上的申请,方具条件获批给资助。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招商投资促进局 – 会展产业拓展处

通讯地址:澳门湖畔南街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综合体办公楼一至三楼

电话:(853) 6210 6655

传真:(853) 2872 6777

电邮:mice-onestop@ipim.gov.mo

网址:https://www.ipim.gov.mo


资料提供:招商投资促进局(IPIM)

最后更新时间:2024-07-0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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