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根据第11/2018号法律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号法律《集会权及示威权》之规定,拟使用公共道路、公众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举行集会或示威的人士或实体,应在举行前三至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治安警察局局长。
服务对象
拟使用公共道路、公众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举行集会或示威的人士或实体
服务结果
当接收到书面预告之告知文件,并核对相关数据无误后,本局会发出《接收集会权及示威权书面预告收据》。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策划行动厅-策划行动办公室
地址:澳门十月一号前治安警察局总部大楼侧门(北京街)三楼
电话:(853) 8790 5555
电邮:psp-info@fsm.gov.mo
服务地点特别支持措施
行政及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