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治安警察局向符合要件的人士发出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装置准照之自然人签发、续期、补发或取消《私法人占有准照》,又或更新资料或发出延期许可。
服务对象
私法人占有火器的准照仅可发给持有效准照的具资格从事下列活动的私法人:
- 根据本法律的规定,从事武器弹药店经营人的活动或从事武器生产商的活动;
- 根据第4/2007号法律的规定,向第三人提供私人保安服务。
服务结果
成功审批后,可获签发《私法人占有准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情报厅-枪械及弹药科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8897 0922(特别办公时间)
传真:(853) 8897 0929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