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 递交填妥之《死因取得预先许可申请表格》(表格十四);
- 出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具资格取得的第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住址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 出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具资格取得的第三人的相关准照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 递交确认继承人资格公证书或确认分割判决的经认证副本;
- 递交经鉴定的相关遗嘱影印本,如被继承人持有法定效力的遗嘱;
- 递交获其他继承人许可的证明文件(倘适用);
- 递交拟取得的武器及相关物品的来源(倘适用);
- 递交该等武器及相关物品在历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或财产方面突显的特别价值的证明文件
(倘适用); - 递交属未失效的武器或装置者,申请人以往在收藏方面取得的经验,以及理论和实践上的知识的证明
文件(倘适用)。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枪械及弹药科
办理地点及时间: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备注/服务须知
- 应以遗产名义作临时登记的武器及相关物品,须强制存放于治安警察局,但基于该等物件的特征,以及待分割财产管理人或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所指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具有准照而获治安警察局特别许可者除外。
- 获得许可的证明文件由治安警察局发出,有效期为六十日,自通知利害关系人之日起计,并应载明下条(一)项至(三)项所指的资料。
- 除补充法规指定的其他资料外,取得的预先许可的申请资料须包括下列资料:
- 买受人或受赠人的完整身份资料;
- 持有的准照的编号及种类,或经营有关业务的实体的执照编号;
- 商标、型号、种类及口径的识别资料,如属主要组件,则标明其适用的受管控武器或装置及其特征;
- 许可治安警察局在作出相关通知后,于公共部门办公时间对保管非失效的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安全条件进行例行检查的声明。
- 下列情况等同于利害关系人同意主管当局处理其个人资料:
- 申请发出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从事关于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准照;
- 申请本法律规定的预先许可;
- 申请以上两项所指的准照及许可的续期或延期;
-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预先通知的行为。
- 取得本局文件: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