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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火器仿制品经营人准照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四十九条及其他相关之规定,治安警察局向符合发出要件且拟进行火器仿制品买卖、维修、使用借贷及租赁活动之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公司签发、续期、补发或取消《火器仿制品经营人准照》,又或更新资料或发出延期许可。

服务对象

  1. 拟进行火器仿制品买卖、维修、使用借贷及租赁活动之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公司;
  2.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五十条的规定,火器仿制品经营人准照的发出须遵从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经营人证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具有至少三年的同类活动或武器弹药店经营人的经验,则设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可免除。

服务结果

成功审批后,可获签发《火器仿制品经营人准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情报厅-枪械及弹药科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8897 0922(特别办公时间)
传真:(853) 8897 0929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总览表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5-01-21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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