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之有关规定,住所有任何变更,须在十日内告知治安警察局。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 递交申请信函;
- 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 递交申请人之《火器仿制品经营人准照》正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枪械及弹药科
办理地点及时间: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备注/服务须知
- 办理取消准照之同时,必须适当处置其因业务而占有之火器仿制品及相关物品;
- 下列情况等同于利害关系人同意主管当局处理其个人资料:
- 申请发出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从事关于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准照;
- 申请本法律规定的预先许可;
- 申请以上两项所指的准照及许可的续期或延期;
-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预先通知的行为。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