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 递交填妥之《改装,转换及失效处理预先许可申请表格》(表格十三);
- 出示武器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住址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 出示所持准照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 递交有关受管控武器或受管控压缩空气装置登记折。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枪械及弹药科
办理地点及时间: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备注/服务须知
- 完成第六十八条所指的改装或使之失效,以便在登记折内作出附注,须在十日内告知治安警察局。
- 武器弹药店经营人及火器仿制品经营人的特定义务,不得对下列任何受管控武器或装置作维修、改装或使之失效:
- 未附有相关登记折或由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替代文件;
- 无标识码,且未经治安警察局预先审查。
- 获得许可的证明文件由治安警察局发出,有效期为六十日,自通知利害关系人之日起计,并应载明下条(一)项至(三)项所指的资料。
- 除补充法规指定的其他资料外,取得的预先许可的申请资料须包括下列资料:
- 买受人或受赠人的完整身份资料;
- 持有的准照的编号及种类,或经营有关业务的实体的执照编号;
- 商标、型号、种类及口径的识别资料,如属主要组件,则标明其适用的受管控武器或装置及其特征;
- 许可治安警察局在作出相关通知后,于公共部门办公时间对保管非失效的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安全条件进行例行检查的声明。
- 下列情况等同于利害关系人同意主管当局处理其个人资料:
- 申请发出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从事关于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准照;
- 申请本法律规定的预先许可;
- 申请以上两项所指的准照及许可的续期或延期;
-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预先通知的行为。
- 取得本局文件: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