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必须递交文件/提供资料
一、为取得占有及使用受特别管控火器及装置准照的练习许可:
- 递交填妥之《射击练习许可申请表格》(格式十六);
- 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住址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 递交根据第 27/2024 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所要求的刑事纪录证明书(倘申请人年满 16 岁);
- 递交未成年人特别纪录证明书(倘申请人未年满 16 岁);
- 递交35 毫米 x 45 毫米白底彩色个人近照;
- 递交根据第 27/2024 号行政法规第五条所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立医院或卫生中心医生发出的有效医
生检查证明; - 出示所属射撃会会员证件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 递交行使亲权或监护权人的同意声明书(倘申请人为未成年人)。
二、向为自卫及专业活动目的的准照持有人进行的射击练习许可:
- 递交填妥之《射击练习许可申请表格》(格式十六);
- 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住址证明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 出示所持有的占有及使用自卫武器或专业活动目的的准照正本,以及递交副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接待单位:枪械及弹药科
办理地点及时间:请点击详情
费用
全免
备注/服务须知
- 年满十五岁且属获许可的射击体育团体会员的未成年人,经取得练习许可后,可使用由射击体育团体其他会员或由武器弹药店经营人提供的口径类型为4.5毫米(.177″”)的压缩空气手枪及步枪;
- 仅在射击场的专属设施内使用受特别管控火器及装置进行射击练习和射击体育比赛,并遵守适用的安全条件;
- 获得许可的证明文件由治安警察局发出,有效期为六十日,自通知利害关系人之日起计,并应载明下条(一)项至(三)项所指的资料。
- 除补充法规指定的其他资料外,取得的预先许可的申请资料须包括下列资料:
- 买受人或受赠人的完整身份资料;
- 持有的准照的编号及种类,或经营有关业务的实体的执照编号;
- 商标、型号、种类及口径的识别资料,如属主要组件,则标明其适用的受管控武器或装置及其特征;
- 许可治安警察局在作出相关通知后,于公共部门办公时间对保管非失效的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安全条件进行例行检查的声明。
- 取得本局文件:请于《相关文件》栏目内查找及下载,或亲临相关办理地点索取。
- 下列情况等同于利害关系人同意主管当局处理其个人资料:
- 申请发出受管控武器或装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从事关于武器及相关物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准照;
- 申请本法律规定的预先许可;
- 申请以上两项所指的准照及许可的续期或延期;
-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预先通知的行为。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