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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公民意识推广

法人选民登记

服务简介

  1. 法人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自愿性质而且并非强制性的。如果社团或组织有意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选举或立法会选举等活动,便需要先登记为法人选民。未登记为法人选民的社团或组织不能参与上述的选举活动。
  2. 选民登记册的展示
    1. 《 选民登记册》于每年 1月份编製并按不同的界别分类载明法人选民的名称和登记的编号,其中载有截至上年 12月份最后 1个工作日行政公职局所收到的申请书的登记,并对依法被中止或注销登记的法人作出适当标示;
    2. 根据现行选举法律,任何选举,均使用选举日期公佈日前最后一个完成展示的选民登记册;因此,利害关係人应亲自查核是否已经被登录到选民登记册内,从而得知可否参加相关的选举活动;
    3. 此外,将依法被中止或注销的登记亦于展示的选民登记册内以适当标示的方式注明。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登记手续
    凡兼具下列条件的社团和组织,均得作法人选民登记:

    1. 已在身份证明局登记;
    2. 获确认属于相关界别至少满 4年;
    3. 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满 7年。
  2. 更新登记资料手续:已登记的法人选民。

服务结果

符合条件者可登记为法人选民。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行政公职局 – 选举技术辅助处

通讯地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11楼

电话:(853)8987 1704 / (853)8866 8866

传真:(853)2835 5681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下午5时45分
週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下午5时30分

网址:http://www.re.gov.mo


资料提供:行政公职局(SAFP)

最后更新时间:2021-08-24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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