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居留权证明书》是确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一种有效文件。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下列人士如宣称在澳门有居留权,但不持有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文件,且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居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者,须向身份证明局申请《居留权证明书》:
a.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且在其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在澳门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门居留权;
b.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 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c. 上述a及b项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其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d.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人士,且在其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在澳门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门居留权;
e.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 7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人士;
f. 上述d及e项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具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人士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中国籍或未选择国籍的子女。
上述第d.e.f. 项人士如获确认其澳门居留权,在身份证明局发出《居留权证明书》前须声明澳门为永久居住地。
服务结果
发出《居留权证明书》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身份证明局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 804号中华广场 1楼
查询及预约热线:(853)2837 0777 /(853)2837 0888
传真:(853)2837 4300
邮寄:澳门邮箱 1089号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