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使用特区政府物业的实体须先向财政局申请并取得由该局发出的同意信后,方可在物业内进行工程。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使用特区政府物业的实体。 服务结果 发出于特区政府物业内进行工程的同意信。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财政局 ─ 楼宇管理及保养处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575、579及585号财政局大楼7楼 电话:(853) 8599 0431 传真:(853) 2835 6877 电邮:dsfinfo@dsf.gov.mo 网址:http://www.dsf.gov.mo 列印本页 资料提供:财政局(DSF) 最后更新时间:2018-03-19 15:01 PS-1-5-1362 公共行政事务 行政及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