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 拟在本澳高等院校修读高等课程之内地学生,可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2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19条至21条之规定,申请「逗留特别许可」(俗称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或该「许可」的续期/延长(课程为期一学年或以上),以便合法留澳修读课程。
- 来自其他国家/地区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读之学生,若原「逗留许可」的留澳期不足,可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2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19条至21条之规定,申请「逗留特别许可」(俗称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或该「许可」的续期/延长(课程为期一学年或以上),以便合法留澳修读课程。
服务对象
就读经主管实体核准的高等教育课程者
申请资格
- 须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及有关补充性行政法规之相关规定。
(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出入境之有效护照/旅遊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及2. 非处于法定受限制情况。) - 获录取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读。
- 原“逗留许可”的留澳期不足以让当事人合法留澳至课程完结日。
服务结果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向获批人士发出学生类「逗留特别许可」。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 –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通讯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2872 5488
传真:(853) 8897 0300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