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根据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武器及相关物品之申报属强制性。
服务对象
根据第27/2024号行政法规《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报声明作出者为:
- 第12/2024号法律第八条第四款所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其他公共当局取得火器的负责人,在接收武器或装置后作出,即使为临时接收或附条件的接收亦然;
- 武器及相关物品生产商,在所生产的受管控武器或装置能够发射弹药或投射物后作出;
- 武器弹药店经营人,在为其自身的贸易而进口或再进口的受管控的武器或装置完成清关后作出;
- 占有及使用准照持有人或须取得预先许可的持有人,以及获豁免该准照或许可的人,在接收武器弹药店经营人向其交付的受管控武器或装置后作出。
服务结果
成功审批后,可获批准就每一件受管控武器及装置发出一份登记折。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情报厅-枪械及弹药科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8897 0922(特别办公时间)
传真:(853) 8897 0929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人身安全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