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向拟经营私人保安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发给或取消私人保安业务执照。根据第4/2007号法律《私人保安业务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人士拟经营私人保安业务,必须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及获得许可。
服务对象:
申请及取消:
拟经营私人保安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
申请资格:
1. 申请
根据第4/2007号法律《私人保安业务法》第八条 的规定,经营私人保安业务的许可视乎是否具备下列一般要件:
1.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其设立须符合规范;
2.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则需业务的注册或登记;
3.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缴付的公司资本达到第20/2007号行政法规《私人保安业务制度的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司资本下限;
4. 公司所经营事业,仅限第4/2007号法律《私人保安业务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私人保安业务;
5. 不负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或证明已确保清偿债务;
6. 如属法人商业企业主,证明申请实体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经理或领导具备适当品行;如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证明负责人具备适当品行;
7. 申请实体的技术领导具备有关业务的适当专业能力及品行;
8. 营运场所的设施,具有按照第20/2007号行政法规《私人保安业务制度的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所指的适当条件。
2. 取消
须由经营私人保安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提出
服务结果:成功批核后,向具备法定要件的申请自然人或法人(公司)发给私人保安业务执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情报厅 -私人保安企业科
地址:澳门凼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8897 0934
传真:(853) 8897 0930
电邮地址 : sespdi@fsm.gov.mo
官网:治安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