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根据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号法令第六条的规定,向私人卫生单位发出准照及执照。
服务对象
拟开立设有住院部和手术后復甦室的私人卫生单位的人士或法人(公司)。
申请资格
根据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号法令第十九条及附件之《设有住院部及手术后復甦室之私人卫生单位规章》第三条的规定,向私人卫生单位发出运作准照须考虑下列条件:
- 申请人之资格,如为法人,则考虑该场所之实际运行领导之管理人员、领导人或经理之资格;
- 医疗管理层人员以及医生及护士之专业资格;
- 所提供之护理及治疗之技术质量以及设备之质量;
- 经证明之私人卫生单位在技术及经济上之可行性;
- 工程之竣工。
服务结果
卫生局向具备法定要件的私人卫生单位发出准照及执照。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处
通讯地址:澳门青洲新街青怡大厦第一座2楼(即青洲卫生中心现址)
电话:(853) 2871 3734 / (853) 2871 3735
传真:(853) 2871 2035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