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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私人卫生单位准照和执照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根据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号法令第六条的规定,向私人卫生单位发出准照及执照。

服务对象

拟开立设有住院部和手术后復甦室的私人卫生单位的人士或法人(公司)。

申请资格

根据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号法令第十九条及附件之《设有住院部及手术后復甦室之私人卫生单位规章》第三条的规定,向私人卫生单位发出运作准照须考虑下列条件:

  1. 申请人之资格,如为法人,则考虑该场所之实际运行领导之管理人员、领导人或经理之资格;
  2. 医疗管理层人员以及医生及护士之专业资格;
  3. 所提供之护理及治疗之技术质量以及设备之质量;
  4. 经证明之私人卫生单位在技术及经济上之可行性;
  5. 工程之竣工。

服务结果

卫生局向具备法定要件的私人卫生单位发出准照及执照。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处

通讯地址:澳门青洲新街青怡大厦第一座2楼(即青洲卫生中心现址)

电话:(853) 2871 3734 / (853) 2871 3735

传真:(853) 2871 2035

电邮:dl@ssm.gov.mo

网址:www.ssm.gov.mo


资料提供:卫生局(SS)

最后更新时间:2023-11-06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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