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根据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第一条的规定,对以私人制度提供卫生护理服务的场所发出执照。
服务对象
拟开设诊所、综合诊所、卫生所、护理中心、诊断中心、治疗中心、康復中心、临床分析实验及放射实验室的人士或法人(公司)。
申请资格
根据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出执照之要件为:
- 申请人须居住于澳门,或法人住所须设于澳门,且经合法设立;
- 根据本法规之规定,于有关场所担任技术指导职务之人士及欲提供卫生护理服务之人士或担任提供卫生护理服务助理技术员职务之人士,须于卫生局登录;
- 设于场所内之设施及设备须具备从事业务所需之适当条件,且符合卫生局定出之规则及关于工业场所之安全、卫生及健康状况之现行规定。
服务结果
卫生局向具备法定要件的卫生护理服务场所发出执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处
通讯地址:澳门青洲新街青怡大厦第一座2楼(即青洲卫生中心现址)
电话:(853) 2871 3734 / (853) 2871 3735
传真:(853) 2871 2035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