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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物品监管

医疗广告的申请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1. 根据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第一六条之规定,任何宣传补缺术、医学或保健治疗术又或对健康有好处的物品或方法的广告均须事先由卫生局批准。
  2. 卫生局注册的卫生专业人员及卫生护理服务场所所用之信、信封、处方及其他文件或纸张,以及业务广告、招牌及广告牌,只得载有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服务对象

受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所规范的卫生专业人员及卫生护理服务场所,以及刊载受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第一六条所规范的广告。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卫生局─医务活动牌照处

通讯地址:澳门青洲新街青怡大厦第一座2楼(即青洲卫生中心现址)

电话:(853) 2871 3734 / (853) 2871 3735

传真:(853) 2871 2035

电邮:dl@ssm.gov.mo

网址:www.ssm.gov.mo


资料提供:卫生局(SS)

最后更新时间:2023-11-0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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