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向拟经营药行的个人或法人(公司)发出给药行准照。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号法令第十八条的规定,任何人士拟开设药行,必须向药物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及获得预先许可。
服务对象:拟开设药行的人士或法人(公司)。
申请资格:
根据九月十九日第58/90/M 号法令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药行准照之发给视乎是否具备下列要件:
- 申请人居住或设址在澳门,倘为法人须按法律组成;
- 申请人或其管理人员、行政人员或領导人皆不从事提供医療服务的活动,尤指从事医生及相关的职业;
- 药行拥有曾受过专业训練向公众提供药物的员工;
- 有适合药行运作的设施及设备。
服务结果:药物监督管理局向具备法定要件的申请个人或法人(公司)发给药行准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药物监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厅-准照处
通讯地址:澳门士多鸟拜斯大马路51号华仁中心三樓
电话:(853) 8598 3522
传真:(853) 2883 1923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