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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申请私立教育机构(持续教育)执照

服务简介

根据7月26日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的规定,私立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属于私人实体,以任何教育模式进行教育及教程的场所。“机构”可分为牟利及不牟利两类,并可享有教育、行政及财政自主。

服务对象:凡符合法规所定要件之自然人、非公法之法人及宗教组织均可获许可设立私立教育机构。

服务结果:

  1. 根据申请书上申报的教育活动类别,如在检查中证实“机构”具备正常运作所需的条件及要件,便可获批给执照。
  2. 执照不设期限。
  3. 在获发给执照后,对于批给执照上所取决的条件如有任何变更,须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提出申请。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持续教育处

通讯地址:澳门约翰四世大马路7-9号1楼

电话:(853) 8397 2336 / (853) 8397 2364


资料提供:教育及青年发展局(DSEDJ)

最后更新时间:2021-09-2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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