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根据第17/202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业务法》(下称“《业务法》”),以及第12/2023号行政法规《非高等教育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业务法施行细则》(下称“《施行细则》”),订定非高等教育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下称“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服务对象﹕凡符合法规所定要件之自然人、法人(公司、社团或财团)均可申请中心准照。
服务结果
- 经文件审查及实地审查确认申请符合《业务法》的规定,且申请人缴付费用及其他应缴费用后,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向申请人发出准照,准照有效期为两年。
- 中心获发准照后,对于批给准照上所取决的条件有任何变更,须获得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预先许可。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持续教育处
通讯地址:澳门约翰四世大马路7-9号1楼
电话:(853) 8397 2323 / (853) 8397 2380
传真:(853) 2871 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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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