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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

审批在澳门进行制作及导演故事片、纪录片、广告片的申请

服务简介

按照经七月二十八日第10/2003号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 47/98/M 号法令,在澳门进行拍摄,须在拍摄前二十日,向文化局申请拍摄许可。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凡在澳门製作及导演以本地区为主题或背景,需在公共街道进行拍摄,又或使用爆炸物品或特别效果及火器之故事片、纪录片、广告片之机构或人士。

 

服务结果

申请审批完成后,拍摄许可以电邮或传真方式回复申请单位。


查询途径

申請部门及单位:文化局

地址︰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电话:(853)8399 6280, ( 853 ) 8399 6256

传真:(853)2892 2965

电邮:info.af@icm.gov.mo

网址:http://www.icm.gov.mo/cn/FilmLicense

 


资料提供:文化局(IC)

最后更新时间:2024-06-07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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