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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

不动产的评定程序

不动产评定程序的目的

为保护具文化价值的不动产,按照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先对其启动评定程序,并经调研,公开咨询,评估与分析意见后,对其作出评定及依法保护。根据第1/2017号行政法规,第31/2018号行政法规,第33/2018号行政法规,第31/2019号行政法规、第37/2021号行政法规以及第6/2024号行政法规,现时本澳共计有165项被评定的不动产,分布于澳门、凼仔及路环。

 

被评定的不动产简介

文化遗产由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物质文化遗产又可分为被评定的不动产及被评定的动产。被评定的不动产即人们日常所称的文物建筑,而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可分为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场所四个类型。

 

被评定的不动产类型

纪念物

纪念物是指具重要文化价值的建筑物、碑雕、碑画、属考古性质的元素或构造体、铭刻、窟洞及含文明或文化价值元素的组合体。

纪念物主要为教堂、庙宇及早期城市防御设施等,例如有:大三巴牌坊、妈阁庙、大炮台、烧灰炉炮台,以及城墙遗迹等属于此类。

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

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是指因本身原有的建筑艺术特征而成为澳门发展过程中特定时期具代表性的不动产。

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多数为具特色建筑风格的公共建筑、大宅或府邸,例如有:郑家大屋、红街市大楼、岗顶剧院、德成按以及礼宾府等属于此类。

建筑群

建筑群是指因具重要文化价值、其建筑风格统一、与周围景观相融合而划定的建筑物与空间的组合体。

建筑群例如有:福隆新街两旁建筑群组、望德堂坊建筑群组以及凼仔嘉模前地建筑群组等属于此类。

场所

场所是指具重要文化价值的人类创造或人类与大自然的共同创造,包括具有考古价值的地方。

场所主要为山体、广场、公园等,例如有:望厦山、卢廉若公园、柯邦迪前地(即司打口)等属于此类,又如路环岛海拔高度80米及以上区域亦属于此类。

 

缓冲区

为维护上述四类被评定的不动产之观感,当有必要且显示属不可或缺时,会为被评定的不动产周边适当范围划设缓冲区,缓冲区是指维护被评定的不动产的观感,又或基于空间或审美整合的理由而与被评定的不动产不可分割的自然形成或修筑而成的周边范围。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文化局

通讯地址: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电话:(853)2836 6866

传真:(853)2836 6899

电邮:INFO.DPC@ICM.GOV.MO

网址:澳门文物网-http://www.culturalheritage.mo/


资料提供:文化局(IC)

最后更新时间:2024-07-19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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