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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残疾评估登记证申请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澳门特区政府透过第3/2011号行政法规《残疾分类分级的评估、登记及发证制度》,为残疾人士的残疾状况进行评估,并向残疾程度达到法定评估准则的残疾人士发放残疾评估登记证,以便创设更佳条件支持他们康復及融入社会。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非永久性居民

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及
  2. 具以下一种或多种残疾:
    1. 视力残疾
      指眼球、眼眶、眼周围结构及相关神经系统结构的损伤,或无法矫正的双眼视敏度或视野等视功能障碍,且其状况已达最佳医疗成效,并会持续超过六个月,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2. 听力残疾
      指外耳、中耳、内耳及相关神经系统结构的损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功能障碍,如听不到或分辨不清周围环境声及正常音量言语声,且其状况已达最佳医疗成效,并会持续超过六个月,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3. 语言残疾
      限定为言语发声残疾,指由于切除喉或舌而导致发声及言语结构的损伤及功能障碍,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4. 肢体残疾
      指人体与运动有关的结构损伤(如肌肉、骨骼、关节及相关神经系统)或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功能障碍,且其状况已达最佳医疗成效,并会持续超过六个月,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5. 智力残疾
      指脑结构的损伤或智力功能障碍,智力发展水准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准,在智力功能等方面存在障碍,并伴有适应性行为的障碍,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6. 精神残疾
      指个体出现各类精神疾病或整体精神功能或特殊精神功能障碍,诸如认知、情感及意志行为障碍,经一年治疗未癒或预期状况会持续超过一年,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注意: 申请资格非等同评估标准。进行评估所需遵从的准则、工具及方法请参阅第3/2011号行政法规《残疾分类分级的评估、登记及发证制度》第104/201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的第45/201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残疾分类分级评估的工具及方法》

服务结果

为残疾人士的残疾状况进行评估,并向残疾程度达到法定评估准则的残疾人士发放残疾评估登记证。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社会工作局 – 康復服务处

康復服务综合评估中心
地址:澳门关闸马路25号利达新村第二期二楼
语音电话热线:(853) 2840 3877  (一般查询)
电邮:cagr@ias.gov.mo


资料提供:社会工作局(IAS)

最后更新时间:2021-12-2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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