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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失业者参加培训津贴

服务简介

根据第6/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订定《就业辅助及培训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订定由社会保障基金通过发放津贴,帮助本地失业人士就业辅助和培训,藉以配合劳工事务局针对失业人士提供的职业培训、就业转介等就业支持措施,促进本地失业人士重投劳动市场。

《规章》的津贴项目,包括:

 

  • 失业者参加培训津贴
  • 使失业者就业津贴
  • 聘用初次求职青年之津贴
  • 帮助有缺陷之失业者就业津贴

《规章》旨在增加工作职位数目,故不得因实行该制度而导致有关企业现有雇员由按本制度之规定而加入之雇员代替。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申請條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本澳失业人士,可提出申请:

  1. 已在劳工事务局作出求职登记;
  2. 在最近十五日内并未拒绝由劳工事务局介绍符合其职业能力之工作;
  3. 参加任何经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预先通过并由公共机构、行政公益机构或经行政长官以批示确认合资格之私人培训机构所推行之职业培训活动;
  4. 全部完成上述所指的培训活动,或每月具至少百分之八十课堂出席率以及缺课必须为合理者。

申請方法

申请人须向劳工事务局递交以下文件:

  • 经填写之专用表格
  • 劳工事务局证明申请人已登记,以及在最近十五日内并无拒绝由该局介绍的适当工作之声明书;
  • 由主办培训活动机构所发出之就读证明;
  •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背面影印本(须出示正本核对);
  •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帐户影印本。

学员须知

  1. 津贴由开始参加培训活动之月份起发放,于翌月开始存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但津贴于申请人不再具备发放条件之翌月停止发放。
    1. 倘若缺席,培训活动之津贴金额按照课堂出席比率计算,若申请人每月课堂出席率少于百分之八十,当月之津贴不予发放;
    2. 倘因生病缺席,可于病癒日起三个工作天内递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医院或卫生中心发出的患病证明文件,祇要缺席不超过每月课堂出席率的百分之二十,可获发因病缺席期间之津贴;
    3. 倘若上述的因病合理缺席超过每月课堂出席率百分之二十时,社会保障基金对具体个案审批后,可发放因病缺席期间之津贴;
    4. 为获得新工作而作出之适当行为,只要获雇主实体或劳工事务局证实,视为合理缺席,因此不会扣除任何培训津贴;
    5. 申请人在强制性假日豁免上课。
  2. 倘申请人于修读课程期间从事有报酬之工作,应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退学,并须填写“退学声明书”专用表格。
    1. 退学之申请经批准后,可获发放按课堂出席比率计算的津贴;
    2. 于从事有报酬工作后再次符合申领职业培训津贴的法定要件,可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而有权收取的津贴则须与之前培训期间所领取之金额一併计算;
    3. 倘若无合理理由放弃修读培训课程,申请人必须退还已收取之款项予社会保障基金;
    4. 假如未在指定期限内退还该等款项,社会保障基金有权在给付将来的福利时扣减该款项。
  3. 失业津贴及职业培训津贴不得互相重叠。
  4. 在劳工事务局作出求职登记时间较长的失业者,优先被录取参加培训活动。
  5. 因健康理由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参加职业培训活动或就业辅助课程者,不得成为本规章津贴的受益人。

服务结果

津贴金额

津贴之金额为每日80.00澳门元,每月最高金额为1,800.00澳门元,并于整个培训进行期间发放,且最多发放六个月。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社会保障基金

服务办理地点 : 详细地址

电话:(853)2853 2850

查询热线:(853)2823 8238(24小时)

传真:(853)2853 2840

电邮at@fss.gov.mo

网址http://www.fss.gov.mo


资料提供:社会保障基金(FSS)

最后更新时间:2021-10-2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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