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根据第6/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订定《就业辅助及培训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订定由社会保障基金通过发放津贴,帮助本地失业人士就业辅助和培训,藉以配合劳工事务局针对失业人士提供的职业培训、就业转介等就业支持措施,促进本地失业人士重投劳动市场。《规章》的津贴项目,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得根据本规章之规定给予帮助,以达成以下目的:
《规章》的津贴项目,包括:
- 失业者参加培训津贴
- 使失业者就业津贴
- 聘用初次求职青年之津贴
- 帮助有缺陷之失业者就业津贴
《规章》旨在增加工作职位数目,故不得因实行该制度而导致有关企业现有雇员由按本制度之规定而加入之雇员代替。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雇主如聘用同时符合以下要件的青年,可申请津贴︰
- 已在劳工事务局作出求职登记的澳门居民;
- 未有工作经验,且不超过二十六岁。
申请方法:
雇主须向社会保障基金递交以下文件︰
- 经填写之专用表格;
- 以雇主名义开立之澳门元银行帐户影印本;
- 申请津贴所聘雇员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背面影印本;
- 由雇主发出的在职证明,须载有申请津贴所聘雇员的入职日期、职务及议定之薪金(须具公司盖章及负责人签名)。
服务结果
津贴金额及期限:
- 聘用具有高中学历之青年,可获发金额为12,000澳门元之津贴,分六个月支付;
- 聘用具有高等教育学历之青年,可获发金额为15,000澳门元之津贴,分六个月支付。
注意事项:
- 根据《就业辅助及培训规章》规定,制度的目的旨在增加工作职位数目,故不得以受规章津贴的雇员代替企业现有之雇员,否则,除必须退还不应收取之款项外,在两年内不可享有本规章的任何帮助,且不影响可能负上之法律责任,但若雇员人数下降并不是基于申请津贴所聘雇员代替现有雇员,或不是基于可归责雇主的原因(例如离职雇员属自行离职、退休等)而造成,则不在此限。
- 为获发放津贴,雇主实体须向被录用之雇员提供使其适应工作所需之一切援助。
- 如劳动关系终止或单方终止,则分期领取津贴之权利由终止日起即告失效。
- 因健康理由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参加职业培训活动或就业辅助课程者,不得成为本规章津贴的受益人。
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社会保障基金
服务办理地点 : 详细地址
电话:(853)2853 2850
查询热线:(853)2823 8238 (24小时)
传真:(853)2853 2840
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