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不被列入分配款项名单的帐户拥有人可向社会保障基金提出声明异议。帐户拥有人于相关曆年内因下列原因而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时间,帐户拥有人必须自行提供充分证明:
-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 住院;
- 年满六十五岁且住所在内地;
- 未年满六十五岁但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復服务或须家人照顾而常居内地;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 负担住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工作;
- 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
服务结果
帐户拥有人递交声明异议,经本基金分析及处理后,倘符合分配款项的资格会被列入款项分配名单。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社会保障基金 – 公积金综合事务处
服务办理地点: 详细地址
电话:(853)2853 2850
语音热线:(853)2823 0230(24小时)
传真:(853)2853 2840(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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