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符合以下条件的帐户拥有人,可透过申请提取个人帐户内部分或全部的款项。帐户拥有人每年只可提取一次其个人帐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具以下资格的帐户拥有人可申请提取款项,基于不同的原因,可提取金额的上限亦有所不同。
申请提款的原因 | 个人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结余 | 以分配制度累计金额为上限(注2) |
已年满65岁(注1)(注4)(注5) | √ | |
未满65岁,但属以下情况: | ||
因本人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 | √ | |
年满60岁且没有从事有报酬活动(注3)(注5) | √ | |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 | √ | |
因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严重伤病而需负 担庞大的医疗开支 | √ | |
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残疾金且已收取超过一年 (注1)(注5) | √ | |
正收取社会工作局的特别残疾津贴 (注1)(注5) | √ |
*供款子帐户内雇主的供款结余需在劳动关係终止后方可申请提取。
*合法遗产继承人透过申请可提取已去世的帐户拥有人个人帐户内的款项。
注1:下列合资格的帐户拥有人,可透过自助服务机进行提款申请:
I 年满65岁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残疾金、社会工作局敬老金;
II 未满65岁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残疾金残疾金且已收取超过一年;
III 正收取社会工作局特别残疾津贴。
注2:上限为歷年获政府注入帐户的鼓励性基本款项及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款项减去累计提取的款项。
注3:申请经批准后,其后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提取款项。
注4:年满65岁且正收取社保养老金或残疾金的帐户拥有人可办理自动提款登记。
注5:可透过登入“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网上平台办理。
服务结果
提取款项申请获批的个人帐户拥有人可提取其个人帐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社会保障基金 – 公积金综合事务处
服务办理地点: 详细地址
电话:(853)2853 2850
语音热线:(853)2823 0230(24小时)
传真:(853)2853 2840(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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